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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水污染防治方案(文)

[ 发布日期:2017-04-26 点击:2875 来源:洛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洛阳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实施方案(2017—2019年)》发布(附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总体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洛政办〔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实施方案(2017—2019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28日

洛阳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实施方案(2017–2019年)


1.总则

1.1 编制背景

洛阳市位于河南西部、黄河中游,总面积15208平方公里,东邻郑州,西接三门峡,北跨黄河与焦作接壤,南与平顶山、南阳相连。洛阳市因地处洛河之阳而得名,是务院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古都,也是中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辖区内主要涉及黄河流域、淮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以黄河流域为主(其流域面积占总流域面积的95.6%),流经洛阳市境的主要有黄河、洛河、伊河、伊洛河、涧河、瀍河及北汝河等10余条河流,其中洛河、伊河、伊洛河及涧河均属于黄河流域,是黄河的重要支流,目前各河流水体均不同程度存在污染。黄河流域是河南省水质较好的流域,水体考核目标要求高(III类)。加强洛阳市流域水环境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面完成和省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提升河流水质目标和优良水体的占比,有利于进步改善省辖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加快实现和省“十三五”黄河流域水质目标的要求。

近年来,洛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治理工作,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2015〕17号)和《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豫政〔2015〕86号)的相关要求,印发了《洛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2016〕23号)、《洛阳市2015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洛政办〔2015〕37号)和《洛阳市2016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洛政办〔2016〕37号)等文件,大力推进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改善,有缓解了洛河、伊河、伊洛河及涧河等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并初步建立水环境统筹管理工作机制。

水环境治理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十二五”期间,虽然洛阳境内洛河、伊洛河、涧河等水质有所改善,但仍有部分河流无法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III类要求,部分河流尚存在劣V类水质,且沿河乡镇及城乡结合部农村生活污水和养殖业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治理,城市面源随雨水入河污染等威胁河流水质的风险因素依然存在。为确保2018年伊洛河伊洛汇合处断面水质达到III类标准,2019年持续稳定达标,必须突出抓好洛阳市辖区内黄河流域的涧河等现状污染水体的治理,加强洛河、伊河、伊洛河等较好水体的水质提升,促进流域水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实现较好水体水质提升和不达标水体向优良水体的根本性转变,促进流域优良水体比例进步提升,保障环境流量,促进流域水质进步改善。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2015〕17号)、《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豫政〔2015〕86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1+2+9)总体方案”和“十三五”相关保护规划项目实施相关要求,依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河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实施方案的报告》(豫环〔2016〕29号)及有关要求,编制本实施方案。

1.2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1+2+9)总体方案”,按照“水质主导、治污、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水环境安为底线,以流域水质目标管理为核心,坚持系统治理,充分结合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存在问题,实施小流域综合整治,通过系统推进点源、面源污染治理和线源生态治理,将源头减排与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相结合、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工程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水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深化流域控源减排,统筹推进节水和保障环境流量,强化水生态修复,提升水环境承载力,创新水环境管理机制,确保水环境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水环境质量整体改善提升,为重点流域水质向优良水体改变提供有力支撑。

1.3 实施范围及时限

本实施方案以洛阳市黄河流域的伊洛河流域(具体包括洛河、伊河、伊洛河以及涧河、瀍河等主要支流)为主体,兼顾淮河流域(北汝河等)。

本实施方案基准水平年为2015年,实施年限为2017-2019年,其中2017年至2018年为攻坚阶段,2019年为巩固提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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